融資公司是什麼?一句話定義與它在借貸市場的位置
融資公司是指未取得銀行執照、以自有資金或自行籌措的資金,承作分期付款、動產擔保放款與企業周轉融資的非銀行業者。在台灣,這類業者常見的名稱還有「資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分期公司」,本質上做的是同一件事:把錢借給銀行不做或做不到的客群,再用比銀行高的價格反映風險。
很多人第一次接觸這個名詞,是在買車、買機車或買手機的時候。業務告訴你「可以辦分期」,你簽了一份合約,錢卻不是銀行撥的,催繳電話也不是銀行打的,這時候你面對的就是這類業者。
把台灣的資金供給端由嚴到寬排一次,位置會更清楚:銀行(受銀行法與金管會監理)、非銀行的資融與租賃業者、當鋪(受當舖業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管理)、代書貸款(居間或民間資金)、地下錢莊(非法,涉及刑法重利罪)。融資公司卡在銀行與當鋪之間,這個位置既是它的價值,也是它的風險來源。
要注意的是,這四個字不是一種執照名稱,而是一種業務型態的統稱。同樣自稱做融資,可能是股票上市、資本額上百億的大型集團,也可能是一間剛登記不久、資本額很小的公司。這正是為什麼後面「怎麼查證」的段落,比任何一張利率表都重要。
融資公司合法嗎?先看銀行法第 29 條劃出的那條線
「融資公司合法嗎」是這個主題搜尋量最大的問題,答案要分兩層講。
第一層:借錢給別人本身不違法。台灣並沒有一部法律規定「只有銀行才能把錢借出去」。真正被銀行法獨佔的,是收受存款與匯兌。銀行法第 29 條 寫得很清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條文限制的是「收錢進來」,不是「借錢出去」。所以一家公司用自有資金承作分期與放款,本身並不牴觸銀行法。
第二層:合法與否要看個案,不能整個行業一句話帶過。因為這個行業不是靠金融執照存在,合法性取決於三件事:公司有沒有依法登記、利率有沒有超過法定上限、催收與契約手段有沒有違法。這三件事每一家都可能不一樣,所以「這類業者都合法」和「這類業者都是地下錢莊」兩種說法都是錯的。
反過來說,這也解釋了一個常被誤解的現象:既然不能吸收存款,資金就必須靠自有資本、發行債券或向銀行借入,成本天生高於銀行的存款成本,利率比銀行高不是黑心,而是資金結構造成的必然結果。真正該警戒的不是「比銀行貴」,而是「貴到超過法定上限」或「費用算不清楚」。
金管會分三階段納管融資租賃業:你的業者在名單上嗎
這是 2025 年以後最重要、卻最少文章講清楚的變化,也是本文建議你把它當成選商第一道篩選條件的原因。
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第 1 項,「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金管會就是用這句「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授權,把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業者拉進金保法的適用範圍。依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融資租賃業專區」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38 家融資租賃業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自公告生效日起(第一階段民國 114 年 9 月 15 日,第二階段民國 115 年 3 月 15 日,第三階段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 階段 | 納管對象 | 家數 | 生效日 |
| 第一階段 | 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 4 家上市集團旗下業者 | 13 家 | 民國 114 年 9 月 15 日(2025-09-15) |
| 第二階段 | 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業者 | 13 家 | 民國 115 年 3 月 15 日(2026-03-15) |
| 第三階段 | 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 | 12 家 | 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 |
| 合計 38 家。資料來源: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融資租賃業專區、金管會 2026-07-30 新聞稿。 |
請特別注意:坊間有文章寫成 39 家,官方公布的數字是 38 家(13+13+12)。名單會隨公告調整,實際請以金管會與評議中心的公告為準;本文查核日為 2026 年 9 月 15 日,正是第三階段的生效日。
納管的實質差別在哪裡?金管會在 2025 年 8 月 28 日新聞稿 中列出納管業者必須遵循的十項行為義務,重點包括:利率與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說明各項費用與違約金、委外招攬須監督查核、提供服務前須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不得有不當債務催收行為、不得拒絕提前清償、不得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契約訂定後應即時交付契約並於清償後交付清償證明,以及債權原則上不得讓與第三人。違反相關子法規定者,依 金保法第 30 條之 1,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更重要的是救濟管道。依評議中心說明,與這 38 家業者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可循金保法的申訴、評議程序處理,也可以不經申訴評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且即使已申訴或申請評議,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人必須是自然人。反過來說,如果你往來的業者不在名單上,就沒有這條相對快速的行政救濟路徑,只能回到一般民事途徑。所以在比較利率之前,先問一句「貴公司是不是金保法納管的融資租賃業者」,會比任何議價技巧都有用。
為什麼台灣沒有「融資公司法」?二十多年的立法空窗
很多人以為有一部專法在管這個行業,實際上台灣至今沒有《融資公司法》,它從頭到尾都只是草案。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融資公司法」查詢,法規名稱、法條內容、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各類別都是 0 筆。
依金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的 書面報告(民國 114 年 5 月 22 日公聽會),這段歷史是這樣的:民國 96 年 10 月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金管會提報的「融資公司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97 年再送一次,仍因屆期不續審而未完成立法。金管會於 106 年 11 月函報行政院,建議無制定融資公司專法的必要性及迫切性。到了民國 113 年 8 月 22 日,行政院召開會議決議改採分級管理,責成金管會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分階段納管一定規模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另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研議強化登記條件與審核。
金管會在同一份報告中也說明了不比照銀行監理的理由:吸收大眾資金的機構攸關金融穩定,必須列為特許行業高度監理,而「融資租賃公司等民間融資業,係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一般公司,其經營之業務不涉及吸收社會大眾資金」,加上民間融資業家數眾多,若全部比照金融服務業管理將排擠監理量能。
理解這段背景,你就會明白為什麼「查名單」這個動作如此關鍵:在沒有專法、也沒有全面特許的情況下,金保法納管名單幾乎是消費者唯一能取得的官方篩選依據。此外,金管會也協助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中古車輛交易與先買後付(BNPL)的自律規範,其中中古車自律規範明定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車輛價格,金管會表示實施後中古車業務量已減少近四成。
融資公司到底受哪些法律管?五部法源逐條對照
納管解決的是「爭議怎麼處理」,但日常交易的權利義務,仍然是由下面這幾部法律在支撐。這張表是本文最建議收藏的一段:
把這張表看完,你會發現一個關鍵事實:除了納管名單上的業者之外,保護你的主要是民法與消保法的一般規定,而不是金融監理。銀行客戶遇到爭議時,背後有一整套金融監理機制;向名單外的業者借款的人,多數時候要回到一般民事契約的框架去主張權利。這就是為什麼「簽約前看清楚」對這類交易而言,比對銀行客戶更重要。
動產擔保交易法:這類借款的三種法律型態
你簽下的那份合約,在法律上通常不是「借貸契約」這麼單純。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 條 把這類交易分成三種型態,弄懂差別,你才知道自己讓渡了什麼:
一、動產抵押。你保有物品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但在上面設定抵押給債權人。汽車貸款中的「原車融資、車在手上繼續開」多屬於這一類。
二、附條件買賣。依 同法第 26 條,附條件買賣是「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白話說:車先給你開,但在你把錢繳完之前,所有權還不是你的。新車與中古車分期、機車分期、手機與 3C 分期,大量採用這種型態。
三、信託收據。多用於企業進貨融資,由債權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再交由企業占有處分,屬於商業融資的範疇,一般消費者較少接觸。
第 5 條 另外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依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汽車、機車及拖車的登記機關是交通部公路總局,並得委任辦理公路監理業務的監理機關代辦登記。這代表你的車貸設定是有政府登記紀錄的,可以查、也有據可循,和單純的口頭借貸完全不同層級。
繳不出來會怎樣?從動保法第 28 條看取回車輛的依據
「業者可以直接把車開走嗎?」這題網路上答案很亂,但法律規定其實寫得非常明確。在附條件買賣的架構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8 條 規定,在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之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換句話說,車子被取回並不需要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因為在你繳完款之前,所有權本來就還在對方手上,這與銀行車貸常見的抵押權架構在感受上差很多。第三款也提醒了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地雷:分期還沒繳完就把車轉賣、或拿去典當質押,本身就構成對方得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不要以為「車在我名下我就能處分」。
要提醒的是,取回標的物是民事上的權利行使,不代表可以用恐嚇、暴力、破壞或深夜騷擾的方式進行。金管會在納管的行為規範中,也明確要求納管業者不得有不當債務催收行為。遇到逾期時,務必先回到契約條款確認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保留錄音與書面往來紀錄,完整的條款拆解可參考 貸款契約書怎麼看。
融資公司 vs 銀行 vs 當鋪 vs 代書:監管層級比較表
一般比較表只比利率與速度,這裡多加一欄「受哪一部法管」,因為那才是風險的根源:
| 比較項目 | 銀行 | 融資公司 | 當鋪 | 代書/民間資金 |
| 主要法源 | 銀行法 | 民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消保法;部分業者另適用金保法 | 當舖業法 | 民法為主 |
| 可否收受存款 | 可 | 不可(銀行法第 29 條) | 不可 | 不可 |
| 資金成本 | 最低(存款) | 中高(自有資金、發債、銀行借入) | 高 | 高 |
| 常見擔保方式 | 信用、不動產抵押 | 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 | 質押(物品留置) | 本票、不動產設定 |
| 是否有官方名單可查 | 金融機構名冊 | 金管會納管名單+商工登記+動保登記 |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 | 視個案,多半無 |
| 爭議救濟管道 | 金保法申訴評議 | 納管者可走申訴評議;名單外只能循民事途徑 | 地方主管機關、民事途徑 | 民事途徑 |
| 利率天花板 | 受金融法規與自律規範 | 民法 16% 約定利率上限 | 當舖業法另有規定 | 民法 16% 約定利率上限 |
這張表的重點不是叫你避開非銀行管道,而是提醒你:層級越往右,你越需要自己做功課。想先橫向比較各種借款管道再決定的人,可以搭配 借錢管道客觀評比 一起看。
這類業者提供哪些借款產品?六大方案一次看
把市面上的方案整理成六大類,你可以先對號入座:
一、汽車貸款。含新車與中古車分期、原車融資(車子留在自己手上繼續開)、以及車主增貸。這是量體最大的業務,細節可參考 汽車貸款完整評比。
二、機車貸款與機車分期。新車分期多由車行與業者合作承作,條件與陷阱見 機車貸款評比。
三、商品與 3C 分期。手機、家電、電腦等消費性商品分期,常以附條件買賣方式承作。
四、房屋二胎與不動產增貸。在既有房貸之後設定次順位抵押,額度與風險見 房屋二胎完整評比。
五、企業設備與周轉融資。機器設備分期、營建機具融資、應收帳款相關業務,屬於公司戶端的資金調度。
六、個人小額信用型方案。部分業者提供無擔保的小額分期,額度低、利率相對高,申請前務必把總費用算清楚。
同一個「融資」名詞底下,這六類的風險與成本結構完全不同,比較時請務必拿同一類產品互比,不要拿車貸的利率去想像小額信用方案的條件。
融資公司借款申請流程五步驟
不同業者細節略有差異,但主幹大致相同,把流程拆開來看,你會更清楚每一步該注意什麼:
步驟一、確認資金需求與擔保標的物。先確定你要用哪一項動產或不動產當擔保、需要多少錢、希望分幾期。額度與期數會直接決定總利息,不要只看月付金。
步驟二、查證業者身分與納管狀態。在提供任何證件之前,先用下一段的五步驟清單把這家公司查一遍,並確認它是否在金管會納管名單上,這一步放在送件之前,不是之後。
步驟三、備齊文件並送件。常見文件包含身分證明、財力或收入證明、標的物相關證件(如行照、車輛來歷憑證)與聯絡資料。留意正本與影本的差別,證件正本不需要交給對方保管。
步驟四、審核鑑價並取得書面條件明細。對方會評估標的物殘值與你的還款能力,回覆額度、利率、期數與各項費用。這時請要求書面的條件明細,把開辦費、手續費、設定費、代辦費全部列出來。納管業者依規定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揭露利率與費用,這正是你可以主張的依據。
步驟五、審閱契約、簽約設定與撥款。依消保法規定主張合理審閱期間,確認條款無誤後再簽約;屬於動產擔保交易者應以書面訂立契約並辦理登記,最後才是撥款。撥款之前被要求先匯任何名目的費用,一律視為高風險警訊。
誰適合、誰不適合走這條管道?
與其問「融資公司好不好」,不如問「我是不是它服務的客群」。
相對適合的情況:名下有車、機車或其他可設定的動產,且銀行因為年資、收入型態或信用紀錄婉拒;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資金調度,並且清楚知道自己付得起較高的利率;買車或買設備時希望一次把購置與分期一併處理。
不建議優先考慮的情況:條件其實過得了銀行,只是嫌銀行麻煩(多付的利息通常遠高於省下的時間成本);已經有多筆負債正在壓縮現金流,再借只是把問題往後推,這種情況更該看的是 整合負債 或 債務協商;借款目的是投資、代操或任何被他人指示的用途。
如果你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建議先做一次 聯徵信用報告查詢,用自己的實際信用狀況判斷,而不是憑業務的一句「銀行一定不會過」就直接簽下去。
利率與費用怎麼看?16% 管的是「約定利率」不是總費用
這一段是全文最容易被誤解、也最該看懂的部分。
民法第 205 條 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個 16% 是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依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6 條第 5 項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的版本,施行日為民國 110 年(2021 年)7 月 20 日;同法第 10 條之 1 並規定,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適用新規定。請注意條文用的是「約定利率」三個字。也就是說,這條上限直接處理的是契約裡約定的利息,而開辦費、手續費、帳管費、設定費、代辦費這些名目繁多的費用,並不會自動被 16% 這個數字涵蓋。這正是許多人「合約上寫的利率沒超過,實際負擔卻高得驚人」的原因。
要比較真實成本,唯一可靠的方法是把所有費用一起換算成總費用年百分率(APR),也就是把利息加上必要費用之後的年化成本。同樣一筆錢,名目利率相同但費用不同,實際負擔可以差距很大;如果費用是在撥款時直接內扣,你實際拿到的本金變少,真實年化成本還會再往上跳。這也是金管會要求納管業者「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的用意。完整的換算方法與試算範例,見 借款利率怎麼算:APR 與利息試算教學。
另外要記得,超過 16% 的約定只是「超過部分無效」,不是整份契約無效,也不會自動退錢,主張權利仍需要你自己提出。若情況嚴重到有人利用你的急迫處境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則可能構成 刑法第 344 條 的重利罪,該條第一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更明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換句話說,刑法在判斷是不是重利時,本來就是把各種名目的費用一起算進去,這也是為什麼你比較成本時絕不能只看利率那一欄。
簽約前:消保法審閱期與五個必查條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並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該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這類制式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你有權要求合理時間把條款看完,不必當場簽。被催促「現在不簽就沒額度」,本身就是一個該停下來的訊號。
這裡要澄清一個很常被寫錯的重點:「三十日以內」是合理期間的上限,不是「一律給你三十天」,實際天數依契約複雜程度而定。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審閱期間日數,但查核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公布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目前並沒有針對融資性租賃或融資公司分期契約公告的專屬審閱期日數;該表(版本日期 115 年 8 月 13 日,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金融保險類中「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至少 5 日」是金管會針對銀行訂的契約範本,不能直接套用到非銀行業者身上。因此面對這類合約,請直接援引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的一般規定主張合理審閱時間。
拿到合約後,至少要把下面五項找出來逐字看懂:
一、契約性質。這份是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還是單純借貸?直接決定所有權歸屬與對方能不能取回標的物。
二、利率與費用全表。約定利率、各項費用名目與金額、是否內扣,全部要寫在契約裡,口頭承諾不算。
三、期數、月付金與總還款金額。把總還款金額減掉實拿金額,就是你真正付出的成本。
四、違約與加速條款。遲繳幾天算違約、違約金怎麼算、是否會一次到期、取回標的物的條件為何。
五、提前清償規定。能不能提前還、要不要付違約金、怎麼計算。
合約上有任何空白欄位,一律不要簽。金管會對納管業者也明定不得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因此要求你在空白本票或空白契約上簽名蓋章的,直接離開。更完整的條款檢查清單可對照 貸款契約書 8 個必看重點。
五步驟查證一家融資公司是不是合法業者
這份清單是本文的核心工具,全部可以在簽約前自己完成,不需要任何專業背景:
第一步、查金管會納管名單。先到金管會 「融資租賃業」專區 對照該公司是否已被公告為金保法的金融服務業。在名單上,代表爭議時可以走申訴與評議機制;不在名單上,不必然違法,但你要自己承擔更多查證責任。
第二步、查公司登記。到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確認公司確實存在、狀態為核准設立,並核對登記地址與所營事業。查不到、或名稱與合約上的公司不一致,就不要再往下走。
第三步、確認撥款與收款對象。合約上的公司、實際撥款的帳戶、你要繳款的對象,三者名稱必須一致。要求你把錢匯到個人帳戶的,一律視為高風險。
第四步、如果是上市業者,查公開資訊。可在 公開資訊觀測站 查詢財務與重大訊息。依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基本資料,中租控股(股票代號 5871)上市日期為 2011 年 12 月 13 日、裕融企業(9941)為 2001 年 9 月 17 日、和潤企業(6592)為 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市不等於條件一定最好,但財務資訊公開、受證券法規揭露規範,透明度確實較高。要提醒的是,上市的母公司與實際和你簽約的子公司往往是不同法人,例如上市主體為中租控股,而被納入金保法名單的是旗下的中租迪和等公司,核對名單時請以合約上的公司全名為準。
第五步、算年化成本並檢查紅旗。要來完整的費用明細,自己算一次 APR;算不出來通常代表條件沒揭露完整。同時檢查有無下列紅旗:撥款前先收費、要求證件正本、要求簽空白文件、拒絕提供書面合約、宣稱「保證過件」、只用通訊軟體聯絡且不願提供公司地址,出現任何一項就該停止。金管會銀行局在 「銀行貸款自己來,假手代辦花錢又徒勞」 一文中也提醒,坊間代辦公司常以「債務託管」「整合代償」「銀行內線協助」等手法收取大筆代辦費,並指出依金管會規定銀行不能受理坊間代辦公司轉送的貸款申請案。代辦相關的常見話術,可對照 信貸代辦公司陷阱 與 借款詐騙手法辨識。
常見風險與注意事項
把前面各段的重點收攏成六個最容易踩到的坑:
一、把「利率沒超過 16%」當成安全保證。上限管的是約定利率,費用要另外算,請一律看總費用年百分率。
二、不清楚自己簽的是附條件買賣。在繳完之前,標的物所有權可能不在你身上,這會直接影響你能不能處分它。
三、分期未完成就轉賣或質押標的物。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8 條,這是對方得取回標的物的法定事由之一。
四、被急迫感推著簽約。消保法給了你審閱期,催你「今天不簽就沒了」的,多半不是為你好。
五、沒先確認納管狀態就送件。在名單上與不在名單上,爭議發生時的救濟路徑完全不同,這一步的成本只是查一次網頁。
六、只比月付金、不比總還款金額。把期數拉長,月付金一定變好看,但總利息會明顯增加。決策前請務必看 低利率貸款六大管道比較,確認自己真的沒有更便宜的選項。
整體而言,這條管道在台灣的借貸市場裡有明確的功能:承接銀行不做、但仍有實質擔保與還款能力的案件。它既不是萬惡的化身,也不是可以閉著眼睛簽約的對象。只要你記得「它靠的是民法與動產擔保交易法,金融監理只覆蓋到納管名單上的業者」這個前提,把查名單、查登記與算年化成本的工作做在簽約之前,這條管道就能被你相對安全地使用。
常見問題 FAQ
融資公司是銀行嗎?和銀行最根本的差別在哪裡?
不是。這類業者沒有銀行執照,最根本的差別在於它不能收受存款。銀行法第 29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以它的資金必須來自自有資本、發行債券或向銀行借入,成本天生高於銀行的存款成本,反映在利率上自然比銀行高。另一個差別是監理層級:銀行受銀行法與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理規範,非銀行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回到民法、動產擔保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這些一般法律,只有被金管會公告納管的業者,才另外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管會有在管融資公司嗎?納管名單哪裡查?
有,但只涵蓋一部分業者。金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第 1 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的授權,分三階段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業者納入金保法適用,合計 38 家:第一階段為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 4 家上市集團旗下共 13 家業者,自民國 114 年 9 月 15 日生效;第二階段為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業者 13 家,自民國 115 年 3 月 15 日生效;第三階段為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 12 家,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生效。要注意坊間有文章誤寫成 39 家,官方數字是 38 家。完整名單刊登於金管會官網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融資租賃業專區,查詢時請以合約上的公司全名逐字比對。
在納管名單上和不在名單上,對我有什麼實際差別?
差別主要在行為規範與救濟管道。依金管會公告,納管業者必須遵循金保法及相關授權子法,包含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確保受託者之廣告招攬符合規定、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之價值、不得有不當債務催收行為,以及不得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等。更重要的是,你和納管業者之間的消費爭議可以適用金保法的申訴與評議機制;若對方不在名單上,發生爭議時就沒有這條行政救濟路徑,只能回到一般民事途徑處理。
融資公司的利率上限是多少?超過會怎麼樣?
依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要特別注意條文管的是「約定利率」,開辦費、手續費、帳管費、設定費這些費用並不會自動被這個數字涵蓋,所以合約利率沒超過 16%,實際負擔仍可能很高,比較真實成本請一律換算成總費用年百分率。另外,超過的部分是「該部分約定無效」,不是整份契約無效,也不會自動退錢,仍需要借款人自己主張;若有人利用你的急迫處境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還可能觸犯刑法第 344 條的重利罪。
附條件買賣是什麼?為什麼分期還沒繳完,車子的所有權不算我的?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6 條,附條件買賣是指「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簡單說就是東西先給你用,但所有權要等你把約定的價金繳完才移轉。新車與中古車分期、機車分期、手機與 3C 分期大量採用這種型態,所以你雖然天天在開這台車,法律上的所有權人在繳清之前可能還不是你。簽約時務必先確認這份契約究竟是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還是單純借貸,三者的效果完全不同。
繳不出來的時候,對方可以直接把車開走嗎?
在附條件買賣的架構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8 條規定,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之前,買受人有不依約定償還價款、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或將標的物出賣出質為其他處分等情形,致妨害出賣人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取回後價值顯有減少的,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取回標的物是有法律依據的民事權利,並不需要先經過冗長訴訟。但這不代表可以用恐嚇、暴力、破壞或深夜騷擾的方式進行,金管會對納管業者也明定不得有不當債務催收行為。遇到逾期請先回到契約條款確認雙方權利義務,並保留錄音與書面往來紀錄。
辦車貸或機車分期,會留下什麼官方紀錄嗎?
會。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5 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汽車、機車及拖車的登記機關是交通部公路總局,並得委任辦理公路監理業務的監理機關代辦登記。也就是說,這類交易是有政府登記紀錄可循的,和單純的口頭借貸或私下借據完全不同層級。至於信用紀錄,要先釐清一個常見誤解:融資租賃公司並不是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會員機構,而是依聯徵中心訂定的作業要點報送交易資料,並代理當事人遞送與領取信用報告;聯徵中心另有代號 R04 的「融資租賃交易資訊」查詢項目,提供其會員機構查詢。因此業務口頭說的「不會上聯徵」不宜照單全收,實際報送情形建議請對方以書面說明。
簽約前可以把合約帶回家慢慢看嗎?業者說不行怎麼辦?
可以。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這類制式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你有權要求合理時間審閱,不必當場簽名。如果對方以「今天不簽就沒額度」「利率只有今天有」之類的話術催促你,這件事本身就是需要停下來重新評估的訊號。另外提醒,合約上出現任何空白欄位一律不要簽,要求你在空白本票或空白契約上簽名蓋章的,更應該直接離開。